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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巡考工作方案

发布者:苏杰初发布时间:2019-03-23浏览次数:1603

 
 

一、工作目的

加强学风、考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巡考员)

组长:肖富群、何期

成员:李林凤、周超、刘训智、张晋山、黄秋菊、韩亚东、邵芳

三、巡考职责

1.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及时通知学院教务室。

2.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提出并要求改正。

3.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4.检查考场清场情况及座位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考试是否按时开始和结束。

6.重点检查考生考试违纪行为,协助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对违纪作弊行为坚持“有一个抓一个”的原则。

四、巡考时间及安排

201912日至2019110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具体安排如下:

1  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巡考工作具体安排

考试时间

巡考人员

12日上午、下午

肖富群

13日上午、下午

  期、黄秋菊

14日上午

  

17日上午、下午

李林凤、韩亚东

18日上午、下午

  超、刘训智

19日上午、下午

张晋山、黄秋菊

110日上午、下午

肖富群

 

  

  

  

  

  

  

  

  

  

五、巡考地点

雁山校区法管学院本科生期末考试的考场。具体考试安排纸质版会发给各位参加巡视工作的老师。

                                                       

                                                          法管学院

                                                       20181227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定,明确监考要求。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三、提前20分钟到考场,完成考场清理;宣布考生座位;组织学生入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座等。要求学生将与考试答题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四、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 考场规则》,按时分发试卷。

五、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要坚决予以制止,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回收试卷。发现违规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要求违规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考场巡视员。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七、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八、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九、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学生考试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确保学生考试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相同,然后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好,装入试题袋内。将整理好的试卷交有关学院教学秘书处,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场巡视员

十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

  

  

第四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试卷交接环节的相关手续,确保试卷在印制、交接、保管、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必须设专用的试卷保密柜,主要用于存放考试前的试卷和考试后的相关档案。存放于学院(部)试卷保密柜的试卷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履行管理手续及程序。

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试卷印刷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对试卷泄密、损毁、遗失、缺页、漏印、卷面不清、份数不足等影响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教学事故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教师担任,学生所在学院(部)派出。考生数在80人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90人的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员,原则上不应安排120人以上的考场。学院(部)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及时处理,原件和作弊材料送交考场巡视员,由巡视员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管理。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实施,考试结束后,学院(部)应及时组织教师开展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即评卷份数为100人以内评卷时间为3天、评卷份数在101150人评卷时间为4天、评卷份数超过150人评卷时间为5天)。课程成绩最晚提交时间原则上为该学期结束前。

第二十九条  评卷纪律。

(一)评卷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参与该项工作,并保证评卷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试卷以及给考生试卷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

(三)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

(四)对违反评卷纪律的有关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教学事故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评卷具体要求:

(一)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笔,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各小题分数应合计在大题题号前评分栏及试卷抬头记分栏相应位置;各小题目或知识点的评阅要有评阅标记(指“√”“×”等标记),各小题的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相符;各大题得分之和必须与总分相符。

(二)在评卷过程中,评判分数和总分的修改需阅卷教师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简要注明修改原因。

(三)对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写在答题纸密封线以外或有明显标记,或用非篮、黑字迹笔答题的试卷,一律不予评分。

(四)客观题:教师阅卷时,对于客观题的各小题只需在题内作出评阅标记(如“√”“×”等符号),然后将各小题得分汇总于大题题首记分栏内。

(五)主观题:主观题大、小题题首均须给出得分值(记正分),每题的考核知识点或计算步骤要有评阅标记,并给出每个考核知识点或计算步骤的扣分实值(记负分)。各小题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栏内得分值相符。

(六)评阅人须用红色笔签名。

  

第三十一条  试卷的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学院(部)统一登记,并与以下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后归档保存。

1. 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

2. 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单。

3. 课程考核成绩单。

4. 课程考核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 学生考核试卷(按照学生名册排列)。

若该课程有学生缓考或补考,缓考或补考学生试卷及上述14项材料另行装订。

  

第八章  成绩登录

  

第三十三条  理论性课程成绩评定按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7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进行,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评定课程成绩。

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出勤、平时测验、段考、课外作业、读书报告、实习课、课堂讨论、实验情况、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平时测验及段考、课外作业占50%,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占40%,其他占10%。实验课程和体育、艺术类专业技术性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做出调整。

不同课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期末课程考核与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平时成绩评定的方式及所占比例写入教学日历。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人应在考试后35天(参考第二十八条试卷评阅管理)内登录广西师范大学教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成绩录入。录入完毕并确认后打印出一份广西师范大学成绩单,经与手抄成绩登记表对比无误后签字一同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手抄及格成绩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笔登记,不及格成绩用红色字迹笔登记。课程成绩最晚提交时间原则上为该学期结束前。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免修课程按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应在新学期开学第1周内将上学期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并安排补考。

第三十七条  报送报教务处成绩单如出现错误,按以下办法进行更改:

(一)如出现录入错误,由试卷评阅人写明情况(附学生考试试卷复印件),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部)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向教务处申请更改。

(二)各学院(部)向教务处申请更改学生成绩时,应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成绩错误更正登记表》,经评阅人签字和加盖学院公章后,在每个学期的8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析

评卷结束后,试卷评阅人应如实、客观地对学生考核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单》。

  

第十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学院(部)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部)长等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学院(部)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