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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考工作方案

发布者:陈强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961

一、工作目的

加强学风、考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巡考员)

组长:肖富群、梁婵娟

成员:李林凤、周超、张晋山、黄秋菊、邵芳

三、巡考职责

1.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及时通知学院教务室。

2.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提出并要求改正。

3.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4.检查考场清场情况及座位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考试是否按时开始和结束。

6.重点检查考生考试违纪行为,协助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对违纪作弊行为坚持“有一个抓一个”的原则。

四、巡考时间及安排

2019年625日至2019年71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具体安排如下:

  

表1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考工作具体安排

考试时间

巡考人员

6月25日上午、下午

肖富群、周超

626日上午、下午

梁婵娟、黄秋菊

627日上午、下午

李林凤、黄秋菊

628日上午

张晋山、邵芳

71日上午

肖富群、周超

 

五、巡考地点

雁山校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期末考试的考场。具体考试安排纸质版会发给各位参加巡视工作的老师。

                                                        

                                                                         政治与共管理学院

                                                                            2019612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定,明确监考要求。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三、提前20分钟到考场,完成考场清理;宣布考生座位;组织学生入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座等。要求学生将与考试答题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四、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 考场规则》,按时分发试卷。

五、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要坚决予以制止,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回收试卷。发现违规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要求违规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考场巡视员。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七、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八、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九、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学生考试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确保学生考试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相同,然后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好,装入试题袋内。将整理好的试卷交有关学院教学秘书处,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场巡视员

十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

 

第四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试卷交接环节的相关手续,确保试卷在印制、交接、保管、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必须设专用的试卷保密柜,主要用于存放考试前的试卷和考试后的相关档案。存放于学院(部)试卷保密柜的试卷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履行管理手续及程序。

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试卷印刷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对试卷泄密、损毁、遗失、缺页、漏印、卷面不清、份数不足等影响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教学事故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教师担任,学生所在学院(部)派出。考生数在80人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90人的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员,原则上不应安排120人以上的考场。学院(部)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及时处理,原件和作弊材料送交考场巡视员,由巡视员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管理。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实施,考试结束后,学院(部)应及时组织教师开展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即评卷份数为100人以内评卷时间为3天、评卷份数在101150人评卷时间为4天、评卷份数超过150人评卷时间为5天)。课程成绩最晚提交时间原则上为该学期结束前。

第二十九条  评卷纪律。

(一)评卷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参与该项工作,并保证评卷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试卷以及给考生试卷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

(三)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

(四)对违反评卷纪律的有关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教学事故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评卷具体要求:

(二)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笔,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各小题分数应合计在大题题号前评分栏及试卷抬头记分栏相应位置;各小题目或知识点的评阅要有评阅标记(指“√”“×”等标记),各小题的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相符;各大题得分之和必须与总分相符。

(三)在评卷过程中,评判分数和总分的修改需阅卷教师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简要注明修改原因。

(四)对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写在答题纸密封线以外或有明显标记,或用非篮、黑字迹笔答题的试卷,一律不予评分。

(五)客观题:教师阅卷时,对于客观题的各小题只需在题内作出评阅标记(如“√”“×”等符号),然后将各小题得分汇总于大题题首记分栏内。

(六)主观题:主观题大、小题题首均须给出得分值(记正分),每题的考核知识点或计算步骤要有评阅标记,并给出每个考核知识点或计算步骤的扣分实值(记负分)。各小题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栏内得分值相符。

(七)评阅人须用红色笔签名。

第三十一条  试卷的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学院(部)统一登记,并与以下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后归档保存。

1. 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

2. 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单。

3. 课程考核成绩单。

4. 课程考核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 学生考核试卷(按照学生名册排列)。

若该课程有学生缓考或补考,缓考或补考学生试卷及上述14项材料另行装订。

第八章  成绩登录

第三十三条  理论性课程成绩评定按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7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进行,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评定课程成绩。

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出勤、平时测验、段考、课外作业、读书报告、实习课、课堂讨论、实验情况、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平时测验及段考、课外作业占50%,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占40%,其他占10%。实验课程和体育、艺术类专业技术性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做出调整。

不同课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期末课程考核与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平时成绩评定的方式及所占比例写入教学日历。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人应在考试后35天(参考第二十八条试卷评阅管理)内登录广西师范大学教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成绩录入。录入完毕并确认后打印出一份广西师范大学成绩单,经与手抄成绩登记表对比无误后签字一同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手抄及格成绩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笔登记,不及格成绩用红色字迹笔登记。课程成绩最晚提交时间原则上为该学期结束前。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免修课程按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应在新学期开学第1周内将上学期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并安排补考。

第三十七条  报送报教务处成绩单如出现错误,按以下办法进行更改:

(一)如出现录入错误,由试卷评阅人写明情况(附学生考试试卷复印件),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部)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向教务处申请更改。

(二)各学院(部)向教务处申请更改学生成绩时,应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成绩错误更正登记表》,经评阅人签字和加盖学院公章后,在每个学期的8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析

评卷结束后,试卷评阅人应如实、客观地对学生考核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单》。

第十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学院(部)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部)长等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学院(部)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